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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一线民警常见(12种)记者采访场景应对

2、郑大一副院长评职称涉嫌造假事件调查

3、记者调查

  来源:鹰眼( ID:SIR999888) 作者:子安   当前随着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媒体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公安机关执法面临着一个空前开放、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线民警面前时刻放置着一个自己看不见、摸不着的摄像头、麦克风,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有可能通过媒体、网络呈现在社会面前,执法稍有不当,就可能被媒体、网民抓住不放。因此,一线民警提高自身素质。具备舆情敏感意识,学会应对媒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1、如果某地发生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你作为民警在勘察现场或执行现场警戒任务,有记者前来采访:   a、记者想通过你了解案件情况——可以直接回答记者:抱歉,我正在执行任务,   不能接受采访。或:案件正在调查,我没有得到授权,不能回答你的问题。   b、记者想拍摄案件现场和民警工作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必干涉记者在警戒线外的拍摄。但民警应格外注意自己的形象:比如,不要抽烟,不要懈怠,不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要在现场说笑。如果记者强行进入警戒线内采访,可以依法奉命带离。   2、如果某地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比如一些上访群众聚集封堵党政机关、要害部位,而你正和同事参与现场处置,有记者来采访:   a、记者向情绪激愤的上访群众了解情况——不要当众强行阻止记者,如有必要,可以态度温和地将记者引至一旁,建议对方此时不要采访,以免引起群众更大对立情绪,不利于事态的处理。如果对方是外国记者,可以将情况报告给现场领导,由领导指派有一定身份的人士提醒上访群众,要注意维护国家形象,人民内部矛盾政府会妥善处理,提醒群众不要故意扩散影响,致使问题无端扩大化,反而会妨碍事情的处理。同时,将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的消息尽快上报市级公安机关新闻办和政府外事办,请求他们到场配合工作。   b、记者拍摄了民警维持秩序、依法将上访群众带离现场的照片、录像——如果记者没有违规进入警戒区拍摄,那他应该享有采访和摄影、录像的自由。警方可以密切关注,一般不宜直接干涉。国内记者受纪律约束,很少主动采访群体性事件;但国外记者对群体性事件会趋之若骛。所以,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和群体性事件中的当事群众发生冲突,更不能粗暴执法。要知道,你所做的一切都可能被外国记者记录在案,也可能成为他们攻击中国的口实。在强行带离上访群众、预计有可能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之前,应扩大警戒区,实施某一路段的交通管制,驱散所有围观人员。   c 、记者强行进入警戒区进行采访——劝告对方立即到警戒线外采访。如果对方不听劝阻,经请示现场指挥员同意后,可以采取暂时扣留记者证的方式,将记者带到警戒线外,立即归还其记者证。注意工作策略。现场指挥部的某位成员可以接触记者,表示愿意接受采访,将记者带到远离现场的某一处所,简要介绍该事件的有关情况和政府的态度。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会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群众与政府或组织间的对抗。所以,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要过于紧张。毕竟,公安民警只是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并不是群体性事件中的矛盾一方,所以,不要和群众发生激烈冲突,不要让群体性事件   再转化为警民冲突事件。更不要和记者发生肢体冲突!对于一些别有用心的记者来说,他们巴不得你被他激怒,巴不得你对他采取什么强硬措施,以便获取连续炒作的素材,所以,千万不要上当。   3、某地发生一起重大灾难性事件,伤亡人数较多,事件背景复杂,社会传言较多,各路媒体蜂拥而至,你作为一名参加事件处置的民警,难免被记者追问:   a、记者询问事件性质、死伤人数、现场抢救情况——此类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后果等一时难以全部廓清,突发事件的社会影响又比较大,所以,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要根据事权原则,由市级公安机关发布,或者由某一级别的政府部门依权发布,民警个人不得发表有关该事件的任何说法。   b、记者向你求证一些道听途说的信息——不能说“无可奉告”,这一说法容易给人以掩盖事实真相的感觉。对于某些明显离谱的重大谣言,也不能沉默。你的沉默可能会被记者写成“默认”。也不要转述这些道听途说,否则,“小道消息”的新闻源可能就成了你。可以提醒对方:请不要相信道听途说,请到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新闻中心(或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了解准确情况。   c、记者通过关系找到你,请你“随便说几句”——不要把记者当朋友。不应“私下”向“熟悉的哥们”透露任何内容甚至个人揣测的所谓内幕。你把记者当“朋友”透露的“内部消息”,第二天极有可能会见诸报端,届时你将有口难辩。必须严格保守秘密。   4、如果你是基层公安机关比如派出所、刑警队或其他基层所队民警,正在单位办公室值班或处理案头工作,有记者推门而入。   a、记者咨询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某项政策——媒体是社会的公器,是沟通政府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政府部门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如果记者代表读者咨询有关政策,而所询政策正是自己熟悉并且可以准确介绍的,要积极回应,准确、全面答复对方的提问。   b、记者要求面见你的领导——不要断然拒绝记者的要求,先问清记者的意图。可以向记者解释,自己无权透露领导的联系方式,但愿意协助记者联络领导。如果不是紧急情形的,请记者把采访内容、预计时间、联系方式留下来,承诺一定给记者回复。不管最后领导是否同意接受采访,都要给记者一个回复,以示诚意。如果记者执意不走,可以在记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相关领导汇报。切忌直接将记者带到领导办公室,使领导措手不及,失去回旋余地。如果记者面见领导,是要反映某项公安工作存在问题,或某民警存在不当行为的,   基层单位的领导应尽快出面接待,听取记者诉求,允诺查证问题。要留下记者的联系方式,以备随时沟通,并尽快就记者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或向上级领导报告。   c、记者所采访内容涉及一起有争议的案事件——如果记者采访内容涉及到辖区发生的一起有争议的案事件,在没有得到领导授权、在不掌握该案事件答问口径的情况下,民警不能随便接受记者采访,更不能随意发表个人推测。可以明确告诉记者:我正在值班,不能接受采访;但可以将你的采访要求向领导反映,请你晚些时候再联系。   d、记者向你求证某一重大、敏感或在侦案件的关键细节——可以直接回答:抱歉,这件事我不清楚。或者:这个案件侦查工作还没有终结,请原谅还不能透露任何细节。   e、记者请你就某一案件或事件发表评论——如果没有得到领导授权,请选择沉默。   f、记者提出采访要求的同时启动摄像机拍摄——未曾提前告知、采取突然袭击方式进行的采访拍摄,一般情况下不会是为了展示你的正面形象。所以,民警要始终保持礼貌态度,同时给予必要的警惕,因为你的每个表情、每个动作都会被镜头摄入。如果当时你衣着不整,状态不佳,可以告诉记者:我没有准备好接受采访,请先关闭机器。千万不要和记者发生言语冲突甚至肢体冲突。千万不要试图去捂摄像机的镜头!不管你是否有理,只要你去捂镜头的样子被披露出去,你都会被看作是企图掩盖   5、你正在单位值班,突然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某媒体记者,表示要采访。   a、记者只想咨询某项政策——凡属于值班民警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解答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办事程序等,可以不用审核对方的身份,在电话中给予准确答复。   b、记者问的是你辖区发生的一起突发事件——告诉对方,自己正在值班,目前不清楚他所说的事件是怎么一回事。接受电话采访,只适宜回答政策法规类的咨询。凡涉及具体案事件的,要以“我不能确认你的身份”或者“请与市级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联系”来婉言拒绝。   c、记者询问一起一般性案件的处理情况——如果该案件已经处理完毕,可以请记者到单位来了解情况;如果该案件还在处理中,可以电话告知对方:事情还没有办理完结,抱歉不能提供信息。   d、记者反映群众对你单位民警或协勤行为不当等投诉——耐心倾听对方的陈述,并准确记录下来,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告诉记者会和他联系,然后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相关领导应尽快对记者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发现确属民警或协勤行为不当、工作粗暴引发群众向媒体投诉的,如果被投诉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应及时按照事权划分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如果经查系群众错误投诉的,应当面向记者通报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并态度诚恳地感谢记者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对方称自己是外国记者——任何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都不得接受外记者的国际长途电话采访!你只需要回答对方:抱歉,我不接受采访。   6、如果你所在单位发生一起民警严重违法违纪事件,事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记者四处打探消息,你也成了他们打探的目标。   a、记者不向你询问细节,只想求证该事件的真伪——在没有得到授权之前,你不能来证实该事件的真伪!你可以说:抱歉,我没有权利回答你的问题。记住:只要你不想说,谁也不能强迫你说。   b、记者已经掌握了相当多的真实情况,向你求证当事民警的日常表现直接回答——抱歉,我没有权利回答你的提问。   c、该事件已被媒体披露,但有关组织的调查尚未结束,记者询问你对此事的看法——可以这样表示:请你向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了解情况。   d、有关调查已经结束,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记者询问你对此事的看法——除非得到授权,否则不要发表个人评论。   7、如果你正在参与侦办一起尚未公开的重大或敏感案件,记者为了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对专案组人员采取跟踪、蹲守等做法,有一天他们和你“相遇”。   a、请你对该案情况“随便说几句”——拒绝。可以说:对不起,我没有什么好介绍的。   b、询问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拒绝。可以说:请原谅我不能透露任何情况。   c、记者跟踪追击——为了获取新闻信息,记者可能会采取跟踪方式进行隐秘采访。对此,民警要谨言慎行,使自己的言谈举止符合民警身份。   d、记者在门前蹲守——明确地告知他们,他们所采访的案事件非自己权利范围内的事,请他们联系市级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办公室。   e、记者因为你拒绝透露情况,恼怒之下对警察进行辱骂——立即走开。没必要反击。否则将落入他的圈套。   8、民警正在处理的一起一般性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有一天,记者带领或跟随案事件的一方当事人突然来访。   a、记者想了解案件的真相——礼貌接待记者,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一方当事人暂且回避后,向记者陈述事实。最好拿出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规定等依据,来介绍案件的全貌以及对纠纷的看法。   b、记者明显偏袒一方——记者已经受到一方当事人陈述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记者一定会受一方当事人的操纵。所以,不要对记者产生抵触和敌对心理。可以在单位领导同意后要求记者采访领导,以增强答问的权威性。同时,建议记者约访该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以使信息均衡。留下记者的名字和联系方式。这很重要。如果发现记者执意做偏袒性报道,影响案件查处或将给公安机关带来不利影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c、处理该案中你确实存在失误——虚心接受批评,诚恳表示歉意。积极处理善后,赢得媒体谅解。   9、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交警,你正在处理事故现场,遇记者从这里路过,上前采访。   a、记者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设置警戒线,使记者与现场隔离。以保证交通安全和记者人身安全为由,劝记者尽快离开道路。   b、记者被拦在警戒线外,但依然进行拍照、录像——尊重记者的采访权,不干涉,但要提醒对方注意个人安全,尽快离开。   c、记者询问有关事故情况及原因——可以回答:我们正在紧急处理现场,没有时间介绍事故情况。如果记者一直等待民警处理完紧急情况后,再要求采访的,可以简要告知对方事故情况,如:几车相撞,什么车型,人员伤亡情况,救治情况等,特别要尽量多地介绍警方采取的积极措施。但不能随意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介绍事故情况务必要简略,重点强调交通安全意识,提醒大家遵守交通法规。如果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民警无权接受采访,应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10、当道路发生拥堵后,交警依法实施交通管制过程中,遇有记者采访。   a、记者询问交通拥堵原因和交通管制措施——记者不是敌人,而是合作的伙伴。出现交通拥堵和实施交通管制,对于需要群众了解和配合的信息,面对记者询问应该如实告知。   b、交通管制分流现场出现新的拥堵——如实向记者介绍交管部门正在采取的积极措施。   c、民警疏导交通时司机不配合工作,发生冲突——不要让一次正常的勤务活动发展为警民冲突!尽快控制局势,必要时可以更换当事民警,让其他民警做司机工作,化解矛盾。如果确实属于民警言语、行为不当引发冲突的,当事民警要向司机表示歉意,取得谅解,消除影响,以自己的真诚打动记者。   11、民警在正常执法值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执法对象是记者的情况。   a、恶劣天气情况下高速路实施交通管制时,记者称想上路了解情况——好言劝阻。用生活中发生过的惨痛教训提醒记者,不要冒险。同时,主动联系大队、支队值班室,帮助记者了解有关路况信息。   b、记者出现违法行为后,要求给予特殊照顾——向领导报告,请求指示。总的原则是,依法办事,灵活掌握。如果记者的违法行为构不成刑事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之内,可罚可不罚的,不罚;可罚多可罚少的,罚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在实施具体处理措施时,必须有足够充分的法律依据,并告知对方。对一些记者要求不记录在案,根据事实又需要记录在案的,答应替记者保密后,必须记录在案。   12、如果你是一名巡警或交警,正在执行巡逻任务或其他正常勤务,有记者前来,并提出采访要求。   a、记者询问你的具体工作职责——如果记者是想了解值勤民警的工作职责、勤务区域等不涉及警务机密、且你能够准确回答的问题,要积极回答记者的提问,体现公安民警的友好与开放心态。   b、记者请你配合拍摄一段画面或一幅照片——了解对方的意图,如果是为了反映值勤民警工作的,应给予积极配合,以展示我公安民警的良好警容警姿和亲民爱民形象。在拍摄前留意自己的警容是否严谨,警姿是否挺拔。   c、记者想要了解你刚处理过的一起一般性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可以简要介绍情况,并准确说出自己处理该案件的法律依据。记者采访是记者的事,接不接受采访是警察的事,最好的是一句“正在执勤,不方便接受采访,有需要可以到公安局公共关系部门了解。”   ↓↓↓↓↓↓原创投稿送礼品 详点“阅读原文”  6月29日,某门户网站上的一篇博客文章把45岁的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教授贾士秋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这篇《比剽客还牛的是什么?请看这个教授职称评审表》的博客文章,直指女教师贾士秋在2006年正教授职称评定中所提交的学术著作有造假嫌疑。   2007年12月14日,郑州大学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评审通过教授59人,贾士秋作为新闻传播学唯一一人入选,排名第18位。   申报表信息有诸多疑点   博客文章的作者介绍,无意中看到一份2006年的郑州大学教授职称评审申报表,“在这个十分严肃的高级职称评审表里”发现了许多“雷人”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与年龄的不一致等。博客作者在文后还将3张申报正教授职称的材料扫描件附在了文后,供读者自行比较。   根据作者的提示,中国青年报记者展开了调查,结果发现,该表格的信息确实有诸多疑点。   首先是申请人的年龄和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问题。记者注意到,表格中,身份证号码为4101026309×××××,按照旧版身份证的组成规律,第七、第八位数为出生年份,第九、第十位数字为出生月份,按常理推断,贾士秋出生年月应为1963年9月,但申报表的“出生年月”一栏填写的却是1964年9月。   其次,表格中的“任职以来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著作”一栏中,要求填写的内容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代表性著作。记者注意到,填表人该栏所填写的是“《新闻发言人制度研究丛书》”,下面包括3本书,其中“《新闻发言人制度导论》”后注明的是“独著”。“何时何刊物(刊号)发表”一栏中,显示的信息是“2005.1华夏出版社(ISBN 7-5080-015-652/3/4)”,“名次、字数”一栏中,显示的信息是“主编75万字,独著256千字”。   博文作者声称,曾以购书为名向华夏出版社读者服务部查询,无果,后跟该社总编室联系,总编室一位姓张的女士在电话中称,此书书号中“5080”确系华夏出版社的编号,但随后“015-652/3/4”不仅编号规则不符,该社也从来没有用过这些号码。在该出版社网站BBS上一则要购买该套丛书的留言后面,也有出版社的回复:“我社没有此书。”   博文作者据此认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嫌伪造学术成果。   记者致电华夏出版社总编室,一位接电话的女士按照记者的要求,在该社数据库中搜索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导论》这本书,她很明确地告诉记者,数据库中肯定没有这本书。随后,她又以“新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也没发现《新闻发言人制度导论》这本书。   记者进一步查询后意外发现,与博客文章中被指“无中生有”的专著《新闻发言人制度导论》,还有另外一人声称也是该书的作者,作者名叫孙聚成,资料显示其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博士,现供职于某杂志社。   孙聚成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新闻发言人制度导论》是自己的个人学术专著,2005年在华夏出版社公开出版,但是印量很小,后来专门进行了扩充,出了一本《新闻发言人与新闻发布实务》,100万字,印量超过了1万册。   孙聚成说,自己在中国人民大学求学时,贾士秋还是自己的师妹,彼此很熟悉。至于为什么该书会成为别人申报表中的学术专著,而且是独著,“那我就不太清楚了”。   博文作者写道,有知情人认为,有的大学老师,到了该评职称的时候,苦于没有著作,就找印刷厂,出高价印刷自己胡编乱造的“书”,这些书的印刷质量和正规出版物一样,有书号,有出版社,反正只要是正规书有的,它都有。只是,这个书号往往是自己编造的,出版社一定是正规的。反正职称评审时,只要给出两三本样书就可以了,那些评审委员也不去查这些书的真假。这样,教授的职称就可以到手了。而这些所谓的学术“著作”,永远只有那么几本,只有作者本人才有,只有在评审现场和科研成果登记时可以看到,之后,就完成使命,永远消失了。   两篇论文值得怀疑   博文作者还提示,申报人的其他学术成果可能也存在问题。   记者通过查询“中国知网”等论文库后发现,申报表中确实有两篇论文值得怀疑。   如论文《试论“宽带”对传播的影响》,“何时何刊物(刊号)发表”一栏中显示的信息是“2004.1《北京理工大学学报》CN114083/c”,但记者发现,该论文确实存在,作者却是“付玉辉”,资料显示,作者2003年投稿时,身份也是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此外,申报表中的《主持人心中当有法》一文涉嫌一稿多投,评审表中的刊物出处为1996年10月的《新闻战线》,而与这篇论文几乎完全雷同的论文在1996年9月的《声屏世界》上也发表了。   另外,让记者诧异的是这些论文中,有多篇论文署名为“贾世秋”,而不是申报表中的“贾士秋”。   记者在该院内部通讯录上,也看到署名为“贾世秋”,但“贾士秋”的署名也普遍见于该校公布高级职务评审结果及学生论文指导教师栏等材料中。   经进一步查询,记者发现,贾士秋先后在郑州大学取得学士、硕士学位。2003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师从成美教授学习新闻理论,获新闻学博士学位。2004年赴美国纽约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一年。1998年入选“河南省优秀教师”,2002年入选“河南省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2006年入选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   对其研究成果有着这样的介绍:先后出版《广播学论》、《新闻发布理论与实务(上、下卷)》等专著,主编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节目主持人通论》,参编《应用广播学》、《中外广播作品评析》和《广播新闻与电视新闻》等国家级通用教材;独立发表相关学术论文30篇,其中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共计15篇。   但这些作品,都没有出现在这个正高职称评审表中。   当事人不方便回答记者的问题   7月1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辗转联系上了贾士秋。她表示她需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来回应媒体的采访。   记者问:“那个申报表是不是您的,那本书是不是您的著作,这应该是个很简单的问题。”   贾士秋说:“这个说起来时间比较久,我们学校有专门的发言人,我不方便就这个事情来单个地回答你的一个问题。”   记者问:“孙聚成在其个人专著中也列了这本书?”   贾士秋说:“对,我们是同学……”   记者问:“那您也列了这本书?”   贾士秋说:“我们是在一个系列里头的。有关的问题,在我们学校允许我面对媒体的时候,我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我在学校,正在开会,校长组织的会也正在说这个。”   记者问:“您那有这本书吗?我们去看看这本书,好吗?”   贾士秋说:“如果你要来学校的话,由学校统一安排。需要看的话,学校会给你看。”   7月2日上午,记者来到郑州大学,先去了新闻与传播学院,学院党总支书记焦世军介绍说,贾士秋老师没有到院里来,他随后与贾电话联系,但无人接听。焦世军说,自己到新闻学院才一个月,对于网上的质疑情况还不清楚,目前学院也没有接到校方相关部门的通知。   郑州大学一位负责此事件接待的人士则表示,学校对此事已经展开调查,鉴于调查还在进行中,需要等调查结果出来后再介绍相关情况。对于记者查看申报材料的请求,也没有获得这位负责人的同意。   7月2日一整天,记者多次拨打贾士秋的手机,均无人接听。晚上7时,记者再次登录上述博客文章,发现这一网页已经无法打开。   本报郑州7月2日电  长沙市房产研究中心“VIP服务中心”的服务报价。  红网长沙3月26日讯(记者言娟)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公布的二手房交易价格受到网友质疑,称其是“‘权威’的假信息”。房产局人士一再强调统计数据“真实无误”,但也承认公示价格确实有“爆低的现象”,与实际交易均价并不吻合。不过,有细心网友发现,这些掺了“水分”的数据,已在房产局官方网站连续公布了214期,并被以万元高价出售,至今仍在继续。  25日,有律师尖锐地指出,具有指导意义的信息若偏离实际,会对政府宏观经济决策产生负面影响,会导致“民众对行政公信力的信仰丧失”。  “权威”数据被连续公布了214期包年需收费  记者在长沙市房产局官方网站上看到,从2009年3月3号到2010年3月24日,长沙市房产研究中心(长沙市房产局下属单位)已连续公布了214期“长沙市房屋销售每日交易行情”。但在记者试图继续浏览“周报、月报”时,系统提示需要登录后才能查看。  25日,记者电话连线了长沙市房产研究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解释:“查看周报、月报需要成为我们的VIP订户,订阅费是1万元/年。如果需要的话,可以直接来房产局8楼办理手续。”另外,查看楼盘数据报告的价格为5000元/次;如果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起价为3万元。  长沙市房产研究中心称,他们出售的楼市观察、交易行情等报告“权威、时效快”,“帮助企业和政府了解长沙房地产市场、把握政策取向,提供信息参考和决策依据”。  “不存在造假”的数据继续误导公众  记者在暗访长沙二手房市场发现,房产局公布的二手房交易价格与真实价严重不符,网上签约价更是可以“随口报”,“阴阳合同”现象非常普遍,二手房价格监管几成“真空地带”。  长沙市房产研究中心主任陈敦旭在接受红网记者采访时,坚称数据来源于房产交易系统,是买卖双方为避税而在电子合同上“申报”的成交价,是实事求是的。22日,陈敦旭在房产局网站再次坚称,网上公开的统计数据“是真实无误的”,“是交易合同备案时由买卖双方自己申报的真实业务数据,并不存在造假”,“是买卖双方故意报低所导致的”。  虽然长沙市房产局表示“正在采取许多措施来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和价格的申报”,但记者25日发现,房产局仍在继续公布这些数据。记者查证,3月24日长沙二手房交易行情为“交易51套,成交均价为2256元/平方米,其中住宅成交49套,成交均价为2193元/平方米”。一些“蜗居”网友再次质疑这些“‘权威’的假信息”,戏称“含水量太高了”。  对于二手房的考量指标,长沙市房产局网站上还有另外一个指数:挂牌均价。在长沙市房产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1—2月份长沙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特征》一文中,“2月长沙二手房纯住宅挂牌均价为4845元/平方米”。而同期,房产局公布的二手住宅均价为2086元/平方米。对比这两个数字,发现交易价为挂牌均价的43%,相差一倍以上。  “只有‘挂牌均价’才是比较接近实际交易价格的。”25日,长沙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指出,“我敢100%肯定,房产局网上的二手房交易价格与市场实际行情明显不符。房产局不应该出售这些‘虚假数据’误导大家。”  众议:“假数据”如何更接近真实  “纳税价格与现实生活中的二手房市场价格存在的较大差异,导致其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很大问题,难以发挥二手房统计数据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给众多购房的公众一个信息上的严重误导。”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廖霄翔律师说。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认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走向公正、法治的一大飞跃式的进步与骄傲。但一个行政政府部门,只认准程序,并且是在统计和实践操作中过于简单、难以取信的程序,而不顾实质上的数据和结果已远远的有所偏离,已越来越遥远的偏离真实性、偏离现实、偏离市场,偏离老百姓的依赖和信任,也偏离了政府部门作为统计数据公布部门的权威性和公示力,那么,这种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到底是进步还是落后?!”  “我个人是宁愿房产局放任二手房交易双方虚报成交价,不愿房产局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根据虚报的成交价发布有着统计意义的二手房交易价格。因为前者直接导致的尚只是国家税收的损失,而后者可能导致的是民众惯性质疑导致行政公信力的信仰丧失。”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李炎辉律师说。  “要我们房产局的统计数据绝对客观真实,基本做不到。但是要让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减少税收损失,房产局的统计数据相对接近客观真实也并不难。只两个字就可以了:勤政!”  李炎辉律师建议,“政府部门可以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定期进行实地的、抽样的调查,又可以制定一些制度,让行政工作人员不要默许交易双方明目当胆地在申报柜台前‘决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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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isdombay.com.cn/post/17743.html发布于:202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