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本文导读目录:
2、【专家解读】陈雪莲:解读《工伤待遇业务简介和工伤待遇调整政策》
国务院第375号国务院令《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关人士认为,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步,这个条例超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来的《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的地方在于,它由一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国务院签署的行政法规,“法”的权威性、法律效力大大提高。 最人性化改动:工伤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过去一旦出现工伤争议,劳动者及其家属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就频频在申诉之路上奔波,久拖不决不但造成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而且使得大量的劳动争议积压在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疲于应付工伤争议,根本无力处理其他业务。 而这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争议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单位去跑各种相关证明。比起孤立无助的个人来说,这一规定在明确了企业责任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争议处理的效率。 最焦点的问题: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算工伤 以前,工伤争议最大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究竟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由于此类工伤认定还牵涉到交通责任的认定、交通工具的使用等问题,认定起来十分复杂。《工伤保险条例》最终将“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这表明了国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和立场,这也是整个条例一以贯之的精神。 条例规定,职工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也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最放心的事:将由医疗卫生专家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过去,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作出,很多人对此心存疑虑。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委员会作出,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除了应当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还特别强调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条例还规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鉴定人员由固定的办公人员变为随机抽取的医疗卫生专家,不但提高了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防止了可能由此发生的道德风险。 最高兴的事:临时工农民工合同工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拓展了原来的适用人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加以保护,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用人单位再也不能钻法律漏洞,只给正式工申报,不给临时工、农民工、合同工办保险了。 最严厉的处罚: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最高可罚款1万元 新条例的另外一个变化是,对于挪用基金、骗保等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的,最高可罚款1万元。 条例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如果存在“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能体现关怀:伤残认定申请要由用人单位提出 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和过去相比,伤残认定的时间由过去的15天变成了30天,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而不是职工本人提出,这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另外,这部新法,对于职工强调更多的是享受权利,同样体现新条例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21年6月27日蚌埠广播电视台FM1079《12333阳光热线》第6期,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待遇支付科陈雪莲科长解读《工伤待遇业务简介和工伤待遇调整政策》。 《工伤待遇业务简介和工伤待遇调整政策》解读交流提纲 上线主题:工伤待遇业务简介和工伤待遇调整政策解读 上线领导: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待遇支付科科长 陈雪莲 一、主持人:我们知道,目前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那么工伤保险比较其他社会保险在待遇上有什么特点,介绍一下? 陈雪莲答:好的,我简单说明一下: 一是工伤保险保障性最强、项目最多:工伤保险不仅仅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更重要是对伤残、工亡者及直系亲属的保障。待遇包括四方面,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和康复待遇。待遇项目有十五、六项之多。支付渠道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项)和用人单位支付(六项),和其它社会保险相比工伤保险项目最多、最全面。 二是工伤保险的给付条件最宽:享受工伤待遇不受年龄、工龄条件的限制,凡是因工伤残的,均给以相应待遇。工伤参保没有等待期,用工当天到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日如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申报且工伤认定后就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主持人: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 陈雪莲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蚌埠市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三、主持人:我们蚌埠市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哪些? 陈雪莲答:其中协议医疗机构有十家: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二医院、蚌埠市中医院、安徽水建医院、蚌埠新华医院、蚌埠创伤康复医院。 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有一家: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二医院 四、主持人: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哪些待遇? 陈雪莲答:主要待遇有: 一、工伤医疗待遇。 (一)医疗救治。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垫付抢救治疗等医药费。这是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费报销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有关工伤治疗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主持人:这个提醒很重要。但实际工作中,如果用人单位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单位领导出差不能签字审批、经办人病假或事假休息等等,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就不能特事特办? 陈雪莲答:《工伤保险条例》对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目前安徽省的延长时限为30天。 (二)工伤医疗期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前后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基金支付。 3、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80%。 二、伤残待遇。这部分待遇与伤残程度挂钩。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不同。具体是: (一)伤残津贴。鉴定1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这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鉴定5至6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这部分.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 六、主持人: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是一成不变的吗? 陈雪莲答:不是的,人社部于2017年7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调整和确定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可由统筹地区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省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今年我市符合生活护理费调待范围的工伤职工共95人,我中心从2021年4月起启用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并对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的生活护理费待遇进行补发。调整后,享受全部生活护理依赖的调整为3390元/月、享受大部分生活护理依赖的调整为2712元/月、享受部分生活护理依赖的调整为2034元/月,平均月增幅为5.55%。 (三)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假肢、矫形器、截瘫助行器和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 (四)一次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分别(27、25、23、21、18、16、13、11、9、7个月)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基金支付。 以下两项一次性待遇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领取。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0级(24、18、10、8、6、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解除合同时由工伤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40、34、20、15、10、5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比例:不足一年的,全额的30%;不足两年,全额的60%;不足三年的,全额的70%;不足四年的,全额的80%;不足五年的,全额的90%.。在职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时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需要提醒工伤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后续医疗等费用单位和工伤基金不再支付。再需要住院治疗原伤位的须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不要再说我是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 三、工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6个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x20= 以国家公布数据为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康复待遇 工伤康复是指利用现代康复的理论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和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是否需要康复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结论的到我市康复定点机构实施康复,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主持人:工伤职工因下列情形发生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有哪些? 陈雪莲答: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八、主持人: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陈雪莲答: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⑶拒绝治疗的;⑷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九、主持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陈雪莲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4日蚌埠广播电视台FM1079《12333阳光热线》第9期,市人社局工伤管理科薛正松科长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解读交流提纲 上线主题: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上线领导:市人社局工伤管理科科长 薛正松 主持人:2004年1月1日,我市开始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到现在已有十多个年头了。在《条例》实施过程中,肯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今天请薛科长根据日常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观众朋友解读一下。 薛正松:好的,首先我来介绍下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伤、残、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主持人:工伤保险既然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单位职工参保,那么工伤保险参保费用如何缴纳? 薛正松:好的,我来简单说明一下。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需要强调的是,工伤保险不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主持人: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是对职工利益的一种最大保护。那么,职工遭受哪些事故伤害能认定为工伤? 薛正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工伤认定情形以及视同工伤情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解读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重点解读: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因雨雪天气摔伤、避让车辆行人等单方事故不属于工伤;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本人负主要主要责任的也不是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再解读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点解读:充分保障职工最大权益。为防止被无限扩大,在时间、空间上予以界定,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紧急送医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48小时之内起算时间,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开始计算)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主持人:我理解,这三种情形与本单位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不具有职业伤害的本质属性,将其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也是十分合理性,也是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吧。 薛正松:对,理解比较准确。 主持人:听了薛科长的介绍,我们清楚了什么是工伤保险,哪些情形才能认定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发生了工伤,到哪里申请工伤认定?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薛正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就是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有关工伤治疗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主持人:这个提醒很重要。但实际工作中,如果用人单位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单位领导出差不能签字审批、经办人病假或事假休息等等,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就不能特事特办? 薛正松:《工伤保险条例》对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目前安徽省的延长时限为30天。 主持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薛正松: 主要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他材料在申请时,工作人员会一次性告知的。 从我们实际工作中来看, 这三项材料中,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在工伤认定申请时,矛盾比较突出,主要是一些小微企业、私营企业未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用工不规范,特别是招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职工伤害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用人单位不负责任甚至逃避责任,侵害职工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受伤职工要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单、考勤表、上岗证等资料申请劳动关系仲裁。 主持人: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哪些待遇? 薛正松:主要待遇有: (一)工伤医疗待遇。(1)医疗救治。职工发生伤害后,首先要医疗救治。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位负责护理等。 (二)伤残待遇。这部分待遇与伤残程度挂钩。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不同。具体是: (1)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伤残津贴。鉴定1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1-4级比例90%,85%,80%,75%。 鉴定5至6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比例70%、60%。 (4)一次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分别(27、25、23、21、18、16、13、11、9、7个月)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基金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0级(20、15、10、8、6、4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解除合同时由工伤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35、20、15、10、5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视情况按比例支付。在职工解除合同时由单位支付。 (三)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主持人:从薛正松介绍来看,工伤待遇确实比较高,这会不会有的单位或者职工,受利益驱使,弄虚作假,骗取工伤待遇的情况? 薛正松:有。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不断提高,在丰厚的利益驱动,一方面部分“非工伤”人员期望值过高,甚至出现单位和职工合谋骗取工伤待遇的现象。不过我们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会识破。工伤保险基金是专项基金,任何人、任何部门、任何组织都不得挤占、挪用,更不得套取、骗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十余年,有效支持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分散了用人单位经济风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筑牢了社会保障网。下一步将重点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和提升服务效能上加大力度,推动工伤保险全面健康发展。 2022年9月25日蚌埠广播电视台FM1079《12333阳光热线》第32期,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待遇支付科陈雪莲科长解读《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解读交流提纲 上线主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解读 上线人员: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待遇支付科科长 陈雪莲 主持人: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这时就涉及到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到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了。下面,请陈科长介绍一下如何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陈雪莲:好的,我们知道,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次,职工在工作期间一旦发生事故伤害了,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蚌埠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一是参保缴费,二是及时申报。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有关工伤治疗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主持人:这个提醒很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用人单位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单位领导出差不能签字审批、经办人病假或事假休息等等,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就不能特事特办吗? 陈雪莲:《工伤保险条例》对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目前安徽省的延长时限为30天。(提醒要申请) 主持人:那么发生事故后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工伤基金可以支付哪些待遇呢? 陈雪莲:包括四方面: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和康复待遇。按支付渠道划分,基金支付待遇13项: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住院伙食费、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支付待遇4项: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待遇、5至6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主持人:听您这么介绍,工伤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相比,工伤保险项目和种类繁多,既有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还有对伤残、工亡者及直系亲属的保障。那么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呢? 陈雪莲: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蚌埠市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主持人:我们蚌埠市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哪些? 陈雪莲:其中协议医疗机构有十家: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二医院、蚌埠市中医院、安徽水建医院、蚌埠创伤康复医院。 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有一家: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二医院 主持人:如果有人伤情过重,需要到外地就医允许吗? 陈雪莲:工伤职工原则上在参保地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可由工伤职工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待遇支付科备案后转诊转院。只能转往合肥、南京、上海、北京四个医疗资源好的地方。 主持人: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陈雪莲:1、工伤医疗待遇。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且符合三目录原则的可以由工伤基金报销,但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特别注意: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经办机构在核定时需要“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2、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4、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5、停工留薪期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不包括加班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了停工留薪期这个概念,能给我们具体谈谈吗? 陈雪莲: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主持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发生争议怎么办? 陈雪莲: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陈雪莲: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把职工一丢了之。 主持人: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也有这样的苦恼,就是工伤职工受伤后一直以伤情未好为理由就是不来上班,工资还照拿。那么我们用人单位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陈雪莲:首先,用人单位应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经届满,是否存在延长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其次如果工伤职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则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后,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停工留薪期届满,工伤职工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无法确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 主持人:请接着介绍工伤保险的其它待遇。 陈雪莲:五项伤残待遇。这部分待遇与伤残程度挂钩。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不同。具体是: 1、伤残津贴。鉴定1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这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鉴定5至6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这部分.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分别(27、25、23、21、18、16、13、11、9、7个月)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基金支付。 以下两项一次性待遇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领取。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0级(24、18、10、8、6、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解除合同时由工伤基金支付。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40、34、20、15、10、5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比例:不足一年的,全额的30%;不足两年,全额的60%;不足三年的,全额的70%;不足四年的,全额的80%;不足五年的,全额的90%.。在职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时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需要提醒工伤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后续医疗等费用单位和工伤基金不再支付。再需要住院治疗原伤位的须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不要再说我是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 6、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6个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x20= 以国家公布数据为准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康复待遇 工伤康复是指利用现代康复的理论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和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是否需要康复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结论的到我市康复定点机构实施康复,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主持人:工伤职工因下列情形发生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有哪些? 陈雪莲: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主持人: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陈雪莲: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⑶拒绝治疗的;⑷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主持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陈雪莲: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宾提醒:员工遇到工伤事故时,单位要在2天时间内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核心提示】 从本月开始,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本版简称新条例)实施,新条例内容变化比较大:保障对象增加;工伤认定范围扩大;赔偿金额、享受待遇提高。 上周五嘉宾接热线栏目邀请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为大家详细答疑解惑。百家村社区(www.100cun.net)可以查看到更详细内容。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成为关注焦点。嘉宾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要受到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要提醒的是,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就要在2天时间内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否则就会为工伤认定、治疗报销等带来许多麻烦。 工伤保险 适用对象范围扩大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对象范围。嘉宾说新条例实施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享受各项权益。 两处工伤认定范围被调整 嘉宾说,针对形势发展的需要,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 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全部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但对这些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但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事实清楚需15天内认定 读者普遍关注工伤认定的时间问题。嘉宾说,旧条例在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方面,程序复杂、时间过长,容易对伤残员工形成二次精神伤害。 新条例对程序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宾介绍,2010年1至11月份,我市有超过124万的在岗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年征缴费用超过1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期间,我市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约为9277万元,享受人数累计超过了5560人。目前工伤事故的高发地是建筑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嘉宾呼吁各用工单位,加强对上岗人员的岗前教育,增加其安全方面的培训,警告员工违规操作的后果。 【相关新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将超过30万元 新条例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其中提高幅度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嘉宾说,目前我市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20万元。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11年为例,将超过30万元。 新条例 也同时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据介绍,新条例还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还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读者问 专家答 伤到骨头能获补偿吗 问:我在工作时间不小心手被工具伤了,伤到一点骨头。现在住院,有动手术。医生说以后会对工作有影响。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 答:如果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医疗终结后才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达到伤残等级的,可按规定的相应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不履行一次性赔付咋办 问:我在公司受工伤鉴定为9级,现在已离职一个多月,公司还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我找公司要求支付,公司说没有办法一次拿出这么多钱给我,只能分期给。我没有同意,现在该怎么办? 答:最好是与公司协商解决,实在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所属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依法解决。 非全日制人员需缴工伤保险吗 问: 我是单位人事,单位有雇佣非全日制人员,也有订立口头协议,单位已为其购买商业意外险。请问新条例实施后,单位是否需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如需缴纳,如何办理?可单独申报吗? 答:用人单位需要为所有雇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按正常程序办理,可以单独申报。 鉴定时间有限定吗 问:我公司一员工工伤在2010年11月15日发生,工伤认定在12月13日批下来,请问因工负伤的伤残等级鉴定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吗? 答:因工负伤的伤残等级鉴定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厦门男性平均寿命是多长 问:我是工伤人员,男性,想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现在想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厦门男性的平均寿命是多长? 答:《2009年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说,厦门市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5.78岁,女性81.68岁。 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男或女的平均寿命-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 周岁× 伤残等级赔付系数 ×3038元。 工伤赔偿和辞职有关系吗 问:我的伤残等级评定现在还没有下来,如果评定下来后,我也没有辞职,能不能拿到赔偿的钱?如果以后辞职了,还能不能拿到赔偿的钱? 答:工伤赔偿和辞职关系不大。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除按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外,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1—4级伤残等级的可享受伤残津贴,有生活护理等级的享受生活护理费。5—10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超留薪期的治疗费用咋办 问:我单位有一员工,2008年12月5日发生工伤,有做内固定手术,公司也申请延长了其停工留薪期,最后,厦门市劳鉴办同意延长其停工留薪期至2010年12月4日。但该工伤员工于2010年12月1日又做了一次取内固定手术,不过出院时间是12月6日。出院后,我单位也立刻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因名额已满,可能得延迟到2011年。请问,在出院时间超过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情况下,医疗费用能向社保中心申请报销吗?还是说只能报销到12月4日?其余2天所花的费用得自己承担?另外,这位员工总共动了三次手术,最后一次手术的出院时间超出了延长停工留薪期,会不会影响到前两次手术医疗费用的报销? 答:工伤基金只能支付至停工留薪期内(即至2010年12月4日)的医疗费用。最后一次手术即使超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也不会影响到前两次手术医疗费用的报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工伤等级如何鉴定 问:我在工作期间陪单位客人吃饭时,上面的门牙断了,请问能不能评定伤残等级? 答:如果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待医疗终结,可按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否能评定伤残等级以劳鉴办鉴定结论为准。 参保范围扩大: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 《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黎教授指出,以前仅有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新《条例》扩大了“职工”的内涵,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而且参保范围还涵盖了非法用工主体,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所以《条例》特别强调:“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造成工伤和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条例》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规定得更为具体和明确,即从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6倍到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 工伤范围放宽:上下班遭遇车祸,因工作受伤、发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算工伤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黎教授指出,相比过去的工作保险条例,新《条例》的工伤认定化繁为简,放宽了范围。尤其是旧条例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才算工伤。而新法则简明地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对“规定时间”的删除,有利于认定劳动者加班加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这些突破,充分表明了国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 把工作时间前后,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列为工伤,也体现出了对劳动者保护范围的扩大,与以前只强调“工作岗位”相比,劳动者受到的保护更加充分和合理。 除此之外,新《条例》的规定更为具体。黎教授说,新条例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的规定,明确地以48小时区分了突发疾病与慢性病,与旧法中规定的“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模糊规定相比,更便于操作。 认定期限延长:延至1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黎教授指出,旧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而实践证明,由于劳动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并不了解,所以很少有人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去主张权利。由30天延长至1年,充分体现了新条例保护弱者的精神。 过去一旦出现工伤争议,劳动者及其家属要么自认倒霉,要么疲于告状。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对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专门规定了惩罚措施:如果在30天内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单位不作为期间,劳动者有充分的时间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这些连工资都经常拿不到的民工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给他们吃了“定心丸”。新华社记者张国俊摄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黎教授指出,与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不同,在工伤认定中,当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工伤认定上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对工伤认定起重要作用的许多文书、文件和记录都是由用人单位制定并管理的。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必然导致受伤职工的权益受损。除新条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近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处罚力度加大: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最高可罚款1万元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黎教授指出,新条例对挪用基金、骗保等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 依照条例,劳动者不用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如果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被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观点:条例仍有待改进 黎教授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条例尚需改进: 服刑人员不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黎教授持不同观点。他认为,享受工伤保险与承担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的对象,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不应当因为受工伤职工触犯法律,就否定了他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而剥夺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事业单位应在参保范围。新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并未将事业单位直接纳入。这意味着,一旦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的认定和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将由单位负责。黎教授认为,这使得在事业单位的职工,尤其是临时工和雇工的权益仍难以得到保障。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谁是谁的谁,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原文地址:http://wisdombay.com.cn/post/17690.html发布于:2026-02-16




